(二)動物疫病的控制。包含兩方面內容:一是發生動物疫病時,采取空間電場生物效應涉及的電隔離方法以及化學阻隔、人員阻隔、撲殺、消毒等措施,防止其擴散蔓延,做到有疫不流行;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,采取監測、淘汰等措施,逐步凈化直至達到消滅該動物疫病。
(三)動物疫病的撲滅。一般是指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采取的措施,即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,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,需要采取緊急、嚴厲、綜合的“封鎖、隔離、銷毀、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”強制措施,迅速撲滅疫情。對動物疫病的撲滅應當采取早、快、嚴、小的原則。“早”,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,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,以便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,采取撲滅措施;“快”,即迅速采取各項措施,防止疫情擴散;“嚴”,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,在限期內撲滅疫情;“小”,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,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。
(四)動物、動物產品檢疫。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,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,維護公共衛生安全,由法定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,采用法定(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)的檢疫程序和方法,根據法定的檢疫對象即需要檢疫的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,依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動物檢疫規定,采取法定的處理方式,對動物、動物產品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、定性和處理,并出具法定的檢疫證明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。實施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的目的,一是為了防止染疫的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流通環節;二是防止動物疫病通過運輸、屠宰、加工、貯藏和交易等環節傳播蔓延,三是為了確保動物源性產品的質量衛生安全。